1.中英《南京条约》
共13款,主要内容是:
一 、宣布结束战争。两国关系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 。
二、五口通商。清朝政府开放广州、厦门 、福州、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 ,准许英国派驻领事,准许英商及其家属自由居住。
三 、赔款 。清政府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其中600万银元赔偿被焚鸦片 ,1200万银元赔偿英国军费,300万银元偿还商人债务。其款分4年交纳清楚,倘未能按期交足 ,则酌定每年百元应加利息5银元。
四、割地 。清朝政府将香港岛割让给英国。
五、中国海关税应与英国商定。
六 、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 。?
2.《中俄北京条约》
共15条,主要内容有:
一、中俄东段边界以黑龙江、乌苏里江为界 ,黑龙江以北、乌苏里江以东划归俄罗斯。原住这一地区的大清国人,仍准留住。
二 、中俄两国未经划定之西部疆界,今后应顺山岭的走向、大河的流向以及大清国现有常驻卡伦路线而行,即从沙宾达巴哈界牌起 ,经斋桑湖、特穆尔图淖尔至浩罕一线为界。
三 、俄罗斯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设领事官,“遇有大小案件,领事官与地方官各办各国之人 ,不可彼此妄拿 、存留、查治” 。
四、东北新定边界地区准许两国之人随便贸易。
3.《中英天津条约》
共56款,另附专条1款。主要内容有:
一 、英国驻华使节并各眷属及各随员“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 ,或能随时往来 ”,可在北京租地租屋,雇觅夫役 。英在通商各口岸设领事官。
二、凡传基督教者 ,清政府应一体保护。英国人可前往内地游历、通商 。
三 、除广州、福州、厦门、宁波 、上海五口岸外,增开牛庄、登州、台湾 、潮州、琼州为通商口岸;长江汉口段以下至海沿岸,除增开镇江一口岸外 ,再选择不超过三处地方开放;许英商船驶入长江至长江沿岸各口岸经商;英国兵船亦得进入各通商口岸。英国人有权雇佣华人,可在各口岸并各地方租地盖屋,设立栈房,建立教堂、医院 、墓地。
四、涉及英国人的纠纷案件 ,英国当事人及财产,皆归英国官员查办;英国人犯法,由英国官员惩处;中国人扰害英国人 ,由中国官员惩办;中英两国之人争讼而又不能劝息,由中国地方官与英国领事会同审办 。
五、中英双方应于《天津条约》签订后尽快于上海会商新税则;英商进出口货物于内地应纳之“子口税”,应“综算货价为率 ,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一次缴清。
六 、今后若有给予他国特权,“英国无不同获其美 ”。
七、赔偿英国商民损失及军费共400万两 。赔款缴清 ,方将广州城交还。
此后,根据《中英天津条约》的规定,桂良等人与额尔金于11月8日在上海签订了《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 ,重新确定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对未定税率的物品,确立了“值百抽五”的原则,并准许鸦片以“洋药”的名义合法征税入口。
4.《瑷珲条约》
共3条 ,主要内容为:
一、黑龙江以北 、外兴安岭以南6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清国领土划归俄国,瑷珲对岸精奇里江(今俄罗斯结雅河)上游东南的一小块地区(后称江东六十四屯)保留大清国方面的永久居住权和管辖权;二、乌苏里江以东的大清国领土划为清俄共管;
三、原属大清国内河的黑龙江和乌苏里江只准大清国和俄国船只航行。
5.中美《望厦条约》共34款,并附有海关税则 。主要内容为美国在通商、外交等方面 ,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英国通过鸦片战争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 、赔款外 ,美国全部获得,而且在许多方面危害中国更厉害:
一、协定关税。条约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率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 ” 。此为《南京条约》规定“协定关税”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经济。
二、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条约规定:中国国民与美国国民发生诉讼事件,美国国民由美国领事等官员捉拿审讯,按照美国法律与惯例处理;美国国民在中国与别国国民发生争议 ,“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无权过问 。由此,清朝对美国国民的逮捕 、审讯定罪、惩治的司法权力全部丧失。
三、侵犯中国的领海权。美国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国港口“巡查贸易 ”,清朝港口官员须“友好”接待 。停泊在中国的美国商船 ,清朝无从统辖。
四 、规定了12年后可以“修约”的条款。此外,条约还同样规定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如中国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 ,美国应一体均沾 。
扩展资料:
性质
解析
不平等条约是与平等条约相对而言。平等条约一般是指签约各主权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愿商定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条约。
而不平等条约是指最后缔结的条约,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最常见造成这情况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强压另外一方(即强加条约) 。
但亦有人认为 ,不平等条约的缔结不一定牵涉武力,只要是条约内容是对各方并不对等即可。在这扩大的定义之下,不平等条约可以包括以下各种情况:
1.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平等;但由于未能预见的改变 ,造成实际执行上双方义务出现不平等。
2.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并不平等;而无论实际效果如何 。
3.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一种情况。
4.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二种情况。
5.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经济压力达成 。
6.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达成。
从此定义来看 ,许多20世纪前欧、美国家与其亚、非国家签署的条约都符合不平等条约的概念。而且欧 、美国家内部战争后的许多和约(比如普法战争后的法兰克福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条约) 。
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条约。而现代某些协定,虽然没有在武力下签署,亦可被解释为不平等。
在习惯上,不平等条约往往是指西方列强(后来也包括日本)在18世纪及19世纪初与亚洲国家之间签署 ,带有帝国主义色彩的条约 。
近代部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在其内部的构成民族之间曾经签订的武力强加条约,因为不属主权国家之间的问题,被认为是民族之间的内部事务而不属于不平等条约。
区别强加条约
不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和强加条约(Imposed Treaty)是两个类似的概念 ,都是关于在武力胁迫下签署的条约的名词。强加条约的概念出现较早,西方的法学自18、19世纪即开始出现类似的概念。
不平等条约的称谓则是中国国民党于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用来指西方与满清及北洋政府所签署的一系列条约 。后来不平等条约的概念逐渐发展 ,在国际上亦有被其他国家使用。
但如今法学上对何谓不平等条约还是没有很明确的定论。有些人认为不平等是指缔造条约的手段使用了武力或胁迫而造成不平等 。这种定义下,不平等条约基本上是等同强加条约。
但亦有些意见认为不平等条约是指条约的性质属于不平等,因此可能是在更多不同的情况下造成 ,而涵盖亦更广泛。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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